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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中医师通讯 第 14 期

武汉医师协会民营医疗机构中医师分会 200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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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保证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

高 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高度重视卫生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重大举措和目标任务。
  10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就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是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广大卫生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最重要任务。

  面临的矛盾是什么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证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程度的重要标准。

  健康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人失去健康就失去了一切。医疗卫生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之一,对于提高国民健康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遍及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消灭了一批危害人民健康的烈性传染病,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居民平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但也要看到,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扩大。 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城市和大医院集中,而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发展严重滞后,群众不能就地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是医药费用快速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从1980年到2004年,我国卫生总费用由143亿元增加到7590亿元。其中,居民个人负担的比重,由21%增加到53.6%,群众感到看病越来越贵。

  三是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相当多的群众靠自费就医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缓慢,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较低,还有一半左右的城乡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

  四是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疗机构实行以药补医、创收归己的运行机制,公益性质淡化。

  五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

  医卫服务坚持什么

  (一)必须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走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道路。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收入群众之间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加快建立人民群众方便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服务供给能力只是第一步,是基础,而保障人人公平享有是第二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和不同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医疗卫生服务不同于其他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消费不是患者自主消费,而是医生指导消费。这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卫生立法、发展规划、经费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不能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同时,由于中国人口多,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大,不能由政府完全包起来,还必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必须坚持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制度、医药购销制度同步改革。

  这三项制度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必须同步改革、同步推进,任何一项制度改革滞后,都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改革发展抓什么

  (一)明确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责任

  《决定》明确要求强化政府责任,这是中央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确定的一项重要方针。

  认真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载体,以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手段,免费为群众提供预防保健服务,低收费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增加卫生经费投入,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服务、医疗困难救助、资助低收入人群参加医疗保险、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

  (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预防保健和疾病控制水平。

  《决定》要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集中力量消灭或控制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和地方病。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机制;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监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医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

  (三)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决定》要求,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医疗服务格局;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双向转诊、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的制度;控制大医院的盲目扩张和盲目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四)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决定》要求,理顺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换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

  积极推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医疗机构不分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的体制,这是管办分开的基本内容;改革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收入分开,遏制大处方、滥开药等不良行为;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检查设备收费标准;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收支管理,纠正公立医疗机构盲目创收倾向。

  (五)加快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体制改革。

  《决定》要求,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药服务监管,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国家确定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定点生产、统一价格、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医院也必须明确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重,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规范生产流通秩序;加强药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严禁虚高定价。

  (六)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制订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要认真思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帮助解决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卫生保健中的作用。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与西医、中医与中药的协调发展,实施 “ 名院、名科、名医 ” 和 “ 名厂、名店、名药 ” 战略,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各级政府做什么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医疗卫生工作作为关心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强和改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改革发展的统筹协调,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积极推进卫生保健制度改革创新。

  《决定》突出强调加强四项制度建设。一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二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四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

  (二)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

  《决定》提出了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任务。落实这项任务,一是要转变政府卫生管理职能,重点加强卫生监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分散、效率偏低等问题。三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管,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在卫生事业管理中的作用。

  (三)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对卫生投入的责任,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二是优化卫生投入结构,确定保障重点,落实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和医疗保障补助经费。三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差距。

  (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肯定了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牢记职责、救死扶伤,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和爱护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诚信为患者服务的良好风尚,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加强医疗广告管理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于 2006 年 11 月 10 日颁布,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 11 月 28 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医疗广告管理长效机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8 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 8 项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 ( 栏 ) 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要将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对于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卫生部要求,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暂停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集中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应对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医政部门应对此前审查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进行复核,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移交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发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

  卫生部同时要求,做好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治工作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结合,在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的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进诚信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实现全面综合治理;密切配合工商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各项措施,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积极探索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与方法,促进医疗广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公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 10 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会员近况

  ★ 2006 年 8 月,《常见疾病 1000 问丛书》由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丛书编辑了 18 家省市级医院撰写的常见病的治疗经验和有关疾病的问答指南。由湖北夏小中医院承编的《骨骼系统疾病 1000 问》(夏小中主编)入选发表。 据悉,入选该丛书的单位中 仅此一家为民营医院。

  ★11月19日至23日,副会长李家波出席政协武昌区第十二届一次会议。

  ★11月19日至23日,常务理事杨进出席政协江汉区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11月19日至23日,常务理事张天任出席政协江岸区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2007年例会安排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 坚持季度召开例会制度, 2007年例会仍坚持例会制度。即每季度第一月的 15 日为召开例会时间(遇星期六、星期天时间顺延)。为端正会风,确保会议的时间和效果,对会员参加例会采取会前签到与会议结束前点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与单位的工作考核表彰结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季度例会时间: 1 月 15 日下午 2 : 00

二季度例会时间: 4 月 16 日下午 2 : 00

三季度例会时间: 7 月 16 日下午 2 : 00

四季度例会时间: 10 月 15 日下午 2 : 00

 

盲症和视力损害的事实档案

  在全世界,有 1.61 亿人的视力受到损害;其中 1.24 亿人为弱视, 3 700 万患有盲症。

  还有 1.53 亿人因未矫正的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或散光)而视力受到损害。几乎所有这些患者经佩戴眼睛或隐形眼镜,都可恢复正常视力。

  全世界有 90% 以上的视力受损者生活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除了最发达国家之外,白内障依然是导致盲症的主要原因。白内障手术是发展中国家中可提供的最有成本效益的治疗手段之一。它可使患者在术后第一年就将其经济生产力提高到手术费用的 1500% 。

  与年龄有关的导致视力损害和盲症的原因日益增多,未经控制的糖尿病也越来越多地导致盲症。

  令人振奋的消息是,通过预防或治疗,成人中高达 75% 的盲症可以得到避免。在全世界,斑翳是导致可避免盲症的唯一最重要的原因,其次是白内障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 ROP )。

  在全球范围内,由于采取了公共卫生行动,因传染病导致的盲症在逐渐减少。患有致盲性沙眼的人数已由 1985 年的 3.6 亿人减少到目前的 8000 万人左右。

  估计有 140 万 15 岁以下儿童患有盲症。但是,大约半数的儿童期盲症可通过早期疾病治疗(比如用维生素 A 治疗麻疹感染)和矫正先天异常(比如白内障和青光眼)而得以避免。

  世界卫生组织是消灭可避免盲症全球行动 “ 视觉 2020” 的共同发起者之一。 “ 视觉 2020” 致力于到 2020 年消灭导致可避免盲症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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